《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一部不容错过的国内知识产权法经典之作
李琛老师的这部著作,是其博士论文的精华所在。在我所推荐的知识产权类书籍中,它位列第二位。学习知识产权知识,先从王迁老师的教材入手,再深入研读这本学术专著,对提升自身的法学功底大有裨益。

乍看之下,《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是一部典型的法学著作,实则融合了【法学】与【科学学】的双重特色。“体系化”是科学的核心特征,它依赖于“提取公因式”的过程。从“现象”逐步抽象到内核的过程中,逻辑分析和价值判断贯穿其中,使本书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哲学性质。书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追求的目标,不仅适用于知识产权法领域,对其他学科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程度相对较弱(与民刑相比),但这正是探讨“体系化”的绝佳范例。

书中提出了两大理论创新:一是关于知识产权对象的“符号说”,二是基于此提出的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原则应从创造伦理转向符号利益的分配,同时质疑知识产权“人格财产一体性”,并尝试论证其作为单纯的财产权。这两点具有极高的价值和启发性。
然而,对于“符号说”及符号利益分配伦理的观点,或许存在不同看法。李老师对“智力成果权说”的批判可能说服力有限,因为通常认为商标的智力来源不同于作品和专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不具有智力创造属性。至于符号利益的分配是否比鼓励创造更具有基础性价值,这或许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诞生驱动力是资本与生成要素结合形成的产业利益,那么在这个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价值是否只应局限于“促进分配”,而忽略了“鼓励生产”呢?

关于李老师对“知识产权是单纯的财产权”的论证,读者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是“人身权优位”的。本书引发的这一争议值得深入研究。
值得一提的是,在李琛老师的另一部著作《知识产权片论》的前言中,她曾表示:“体系化是一个梦,我有的只是碎片”(p5)。这句话既体现了李老师的谦逊,也契合她在书中(p6)引用波普尔在《客观知识》中的观点:科学所提供的并非绝对真理,而是“假说-证伪-新假说”的知识进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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